浙財綜〔2010〕148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
《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稐l例》是財政部明確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之后出臺的第一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稐l例》的制定出臺,是近年來我省財政立法領域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是我省財政工作的一件大事,對于推解讀|為何高凈值人士選擇「海外保險」作為資產配置的重要部分動我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依法全面開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各級財政部門要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領會、充分認識《條例》制定出臺的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切實加強對宣傳貫徹《條例》的組織領導,確?!稐l例》順利實施。
一、深刻領會,充分認識《條例》制定出臺的重大意義
近年來,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我省政府非稅收入穩步增長,已經成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支持地方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直以來,面對規模日漸增大的政府非稅收入,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政策依據始終困擾和影響著我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對于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理順政府分配關系,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從源頭和制度上防治腐敗,促進我省經濟和社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流程圖【多圖】【推薦】會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稐l例》的制定出臺,為我省政府非稅收入的依法征收、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我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標志著我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軌道,對于全面推進和深化我省政府非稅收入規范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二、營造氛圍,抓緊做好《條例》的宣傳學習工作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涉及財政部門、執收單位、代理銀行、有關監督部門和繳款義務人等,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稐l例》的制定出臺,不僅是財政部門的大事,也是所有政府非稅收入執收部門及相關責任主體的一件大事。各級財政部門作為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要通過各種媒介,采取多種方式,搭建各式平臺,廣2020年元旦起,美國新稅法正式實施:隱瞞中國境內賬戶,或面臨重罰及泛宣傳《條例》的重大意義,使社會各界更加理解、關心和支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為《條例》的施行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條例》涉及政府非稅收入的項目管理、執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等內容,具有很強的政策針對性。因此,各級財政部門首先要在系統內部和各執收單位中廣泛深入地開展學習《條例》活動,學習領會《條例》的各項規定,務求準確把握《條例》的基本內容和精神實質。
三、完善政策,抓緊制定《條例》的各項配套制度
《條例》對我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起著全局性、指導性、綱領性的作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對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各地制定的現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抓緊進行疏理,取消和廢止與《條例》內容不符的相關規定,抓緊制定和完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管理、資金收繳、票據管理等相關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規制度體系,確?!稐l例》各項規定真正落實到位。
附件: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2號)
浙江省財政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浙財采監〔2010〕55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寧波不發)、各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的工作質量、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考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的工作質量、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取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本?。ǔ龑幉ㄍ猓┐頇C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考核。寧波地區的代理機構按寧波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外省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事先應向省財政廳備案。其中持續開展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考核。
第四條 甲級代理機構由省財政廳負責考核,乙級代理機構由其所在地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考核,各代理機構(含外省在浙從業的代理機構)在各市縣的分支機構,原則上由其業務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考核。由于特殊原因,上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考核分工作適當調整。
財政部門可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考核,但事先應對其進行培訓,并在財政部門的指導下進行。
第五條 代理機構考核結果應當由省財政廳統一發布。
第六條 代理機構的考核每兩年進行一次。期間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代理機構組織專項檢查與業務評比,但專項檢查、業務評比以及考核之間的間隔應不少于6個月。
第七條 考核人員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標準統一,事先通知,程序規范,考核認真”,不得借考核干預代理機構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謀取不正當利益。
考核人員與代理機構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八條 考核內容應當包括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及執行、業務操作、規模和效益、社會評怎么注冊德國公司注冊德國公司缺點價等項目。
省財政廳應根據代理機構業務開展情況,確定每次考核的重點,并制定具體的考核方案,細化各考核項目的評分標準和考核要求。
第九條 代理機構的隊伍建設情況。包括人員的數量、學歷、職稱情況,場地設施情況,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及考試情況,學術論文、調研報告等科研成果的發表情況,遵守職業道德和廉潔自律情況等。
第十條 代理機構的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包括是否建立與開展代理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紀律、業務流程、崗位職責、監督機制、收費規則、檔案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學性以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的業務操作情況。包括簽訂代理協議、信息公告、采購方式審批、采購文件編制與發售、評審小組組建、專家抽取與保密、采購現場組織、采購結果確定、合同備案、質疑答復及投訴等各環節的規范程度以及是否超越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的業務規模及效益情況。包括代理業務的項目數量、成交金額、節資率等。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的社會評價情況。包括供應商、評審專家、采購人以及監督管理部門對于代理機構的評價情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條 每次考核前30日,省財政廳應當在浙江省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發布考核公告,明確考核的時間、范圍、方式及需準備的資料等事項,同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納入考核范圍的各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應根據考核通知的要求和考核方案進行自查自評,如實填寫自評表,準備考核所需資料。
因代理機構準備不足導致考核事實難以認定的,應作對其不利的推論;導致部分考核項目不能得出分值的,該項目作零分處理。
第十六條 考核機構應當到代理機構所在地進行現場考核,重點對代理機構的場地設施、部門設置、檔案管理等進行現場核實評估。其他考核內容,考核機構可視情況要求代理機構將相關資料一次性送達指定的地點并指定專人配合考核。
第十七條 考核機構進行現場考核之前,應提前以書面或電話、傳真等形式通知代理機構,時間不少于5日。
第十八條 考核機構應根據代理機構的自評表及準備的資料,結合考核方案進行逐項檢查并量化打分。必要時,可向財政、監察、審計等監管部門、相關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等核實情況。
第十九條 考核機構進行量化打分時,應將有關加分或扣分的事實在考核工作底稿中載明并由代理機構確認。代理機構逾期未確認的,視為無意見。
代理機構對事實或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寫明自己的意見,并提供相關證據。
第二十條 考核機構應在考核工作結束后30日內形成書面考核意見報省財政廳。書面意見應包括:代理機構各項考核項目的得分、考核總分、合GS1香港貨品編碼系統的主要部份格與否的意見、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等。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應組織人員對各地上報的代理機構考核情況進行抽查復核,成績優秀和不合格單位應作為抽查復核的重點。
考核成績與復核成績不一致的,原則上應以復核成績為準,但相差在5%以內且對結果、等次不產生實質影響的,以考核成績為準。
第二十二條 對在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由負責考核的財政部門向代理機構發出整改意見,督促代理機構限期整改。
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負責考核的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匯總報省財政廳備案,與該代理機構資格申報材料一并存檔保管。
第四章 考核結果及應用
第二十三條 考核匯總得分達到總分的60%以上(含,下同)的,考核結果為合格,低于60%的為不合格。
單項考核得分低于該項總分60%的項目達到在3個以上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單項考核項目得分達到該項總分85%以上的,每一項可得一個星級,最高為五星級。但其中若有單項考核項目得分低于該項總分60%的,不予評定星級。
對考核成績達到四星級以上的代理機構,省財政廳應當進行復核。
第二十五條 考核結果(包括合格與否及星級情況)應由省財政廳統一在浙江省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供采購單位和社會公眾查閱、監督,并作為采購單位選擇代理機構并委托其代理采購業務的依據。
甲級代理機構的考核結果應抄送財政部,外省代理機構的考核結果抄送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對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機構,負責考核的財政部門應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列入同級財政部門的重點監管名單。整改期間,采購人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事先向同級財政部門說明合理理由并備案。
第二十七條 考核結果的應用:
(一)如考核結果達到四星級以上,可以申請免于參加考核一次,其考核結論和星級維持不變,凡屬省財政廳認定資格的代理機構,其資格自動延續一次,到期后直接予以換證。
(二)代理服務費的收取標準應與代理機構的星級掛鉤。三星級以下(不含)代理機構收取的代理服務費,原則上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80%。
(三)在采購單位以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GS1香港貨品編碼系統的主要部份選擇代理機構時,可按星級給予加分;如以隨機抽取方式選擇代理機構的,可按星級高低相應增減代理機構的抽取機率。
(四)代理機構在浙江政府采購網上的展示,將按星級高低予以先后排序,對四星級以上的代理機構予以優先推介(同一星級的排名不分先后)。
第五章 考核責任
第二十八條 考核時代理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考核的,考核機構應當場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其考核結果作不合格處理,同時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直至提請認定資格的財政部門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對代理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考核結果作不合格處理,可責令其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二)未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備案采購文件、采購結果和合同;
(三)未按規定審批采購方式或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改變采購方式;
(四)質疑答復滿意率、服務態度和質量滿意度較低。
第三十條 考核機構工作人員在考核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